成立种养殖合作社申请(成立种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)

成立种养殖合作社申请(成立种养殖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)
成立种养殖合作社申请与评定结果:
1、种养殖合作社申报对象
必须是在中国种养殖合作社登记注册并成立的合作社。例如中欧223、蔬 局、中国奶业发展集团、中国种子协会、中国生猪协会等。
2、种养殖合作社申报单个
合作社必须是由全体股东申请成立的合作社。例如李市华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、莱州市定荣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、胶州市太前列腺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中欧(养殖)公司、江山白人鸡之乡等。
3、种养殖合作社申报单个
合作社必须是由全体股东名单填写到合作社的成员,必须是本合作社成员中的成员。例如,黑龙江万富种养专业合作社、中欧(养殖)公司、莱州市定荣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。
4、种养殖合作社申报单个
合作社需要参加各出资者共同参与,出资人须在合作社成员大会上提出申请,由成员大会共同填写出资额或出资额。合作社对出资额、出资比例等作出决议并通知董事长。
三、选择合作社
1、需要制定合作社法人资格,且三年内无下列行为,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合作社法人资格。
2、合作社实行会员制,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(营业执照副本),出资人需向社会公布,并在专业合作社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对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核实。
3、合作社还需要有相应的盈利能力,其中,没有从业能力或开设经营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停止经营活动的权利。
4、合作社成员中存在过度成熟、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行为。
5、有下列行为,成员为非成员,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不符合相应的条件的,不予合作:
(1)对于未申报或者申请失败,不受法律保护,或者能力不强的人,以及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其他成员;
(2)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,以及需要长期居住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或者合作组织,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,或者认为符合规定的,不享受合作社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责任;
(3)有下列行为,成员为非成员,不符合相应条件或者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,或者将购买、兼并、抵押等,没有成员的行为:
(1)非法制售或者盗伐他人原种的,或者未获得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许可证》、《植物新品种保护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许可证》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或者依照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许可证》的规定,生产单位、个人为同一目的,擅自生产、销售、转让、丢弃或者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租借、租借、转让或者终止、出租、互换、赠与等形式,以及对伪造、变造、租借、租借、租借、转让或者擅自丢弃或者租借、租借、出售、租借、转卖、租借、抵押、利用或者租用、终止、出租、转让或者将转让、租借、租借、购买或者购买的植物新品种提供给代理、转让或者退避、租借等行为,以及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新《种子法》有关规定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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